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九三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8110民初1673号
原告: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君威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县九三管理局局直金利小区3号楼4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君威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嫩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君威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君威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的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君威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