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九三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8110民初1349号
原告: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君威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4061783125U,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市九三管理局局直金利小区3号楼4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6月3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君威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经理,现住黑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让,男,197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君威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销售部经理,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市。
被告:***,男,1968年4月4日出生,汉族,嫩北农场第三管理区机务工人,住黑龙江省嫩江市。
被告:***,男,198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鹤山农场第一管理区主任,住黑龙江省嫩江市。
原告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君威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原告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君威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9月29日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证据不足,需补强证据后,另行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君威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君威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46元,减半收取773元,由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君威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