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君威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君威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九三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8110民初1344号 原告: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君威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4061783125U,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市九三管理局局直金利小区3号楼4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6月3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君威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经理,现住黑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让,男,197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君威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销售部经理,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市。 被告:**,男,198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嫩北农场第三管理区机务工人,住黑龙江省嫩江市。 被告:***,男,197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嫩北农场第三管理区机务工人,住黑龙江省嫩江市。 原告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君威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原告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君威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君威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君威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君威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