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网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新网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鲁0191民初1223号
原告:**,男,197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历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新网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崇华路以东世纪财富中心C座804-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浩,国浩律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新网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网格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新网格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新网格公司向**支付所欠付工资收入31500元(2018年5月半个月、6、7、8月,每月9000元);2.判令新网格公司向**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6279元(2017年9月-2018年8月,每年5天年假,三倍工资,21.5天/月);3.判令新网格公司向**支付因欠付迟付工资解除劳动合同应付补偿金22500元(2016年9月1日至2018年9月11日,2年10天);4.判令新网格公司向**出具离职证明;5.新网格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庭审中,**撤销了第四项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于2016年9月1日入职新网格公司,新网格公司欠发2018年5月半个月、6月、7月、8月份共3.5个月的工资,**提出辞职,至2018年9月11日提出辞职时,共计工作2年又10天,**辞职时新网格公司尚未向**补发工资、补偿金、年休假工资等,**无奈诉至法院。
新网格公司辩称,一、新网格公司已不欠发**工资,**主张工资的支付情况将在举证中予以体现。二、**的第二项诉讼请求,在劳动仲裁并未主张,不应处理。三、新网格公司不欠发不迟发工资,**主张的经济补偿没有法律依据,而且**在劳动仲裁时并未主张迟发工资经济补偿,未经仲裁前置不应处理综上请求驳回**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提交1.雇佣公安系统开发公司及其从业人员情况统计表附件复印件,证明原告的入职时间是2016年9月1日。新网格公司称上述证据系打印件,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经审查,上述证据系打印件,不具有证据的唯一性和排他性,**亦未提交其他有效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不予采纳。
2.邮寄快递封面,证明2018年9月6日**向新网格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邮寄快递查询单,证明新网格公司于2018年9月10日收到**的解除劳动合同快递;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证明**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内容。新网格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对于解除原因有异议,系**自行离职,新网格公司不欠发迟发工资。经审查,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
3.**招商银行历史交易明细,证明**离职前正常发放工资12个月(2017年5月、7月、8月、9月两次、2017年12月,2018年1月、2月、4月两次,2018年6月、7月,其中2018年7月为半个月工资)平均收入为7658元/月。新网格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应当计算自2017年9月至2018年8月即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经审查,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
4.完税证明,证明新网格公司为**代缴的个人所得税2018年5月与2018年6月都是577.82元,即**5月、6月工资收入是一致的。新网格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2018年5月的个人所得税证据显示是408.62元,而不是其主张的577.82元。经审查,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但上述证据中两月份的实缴税额并非一致,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采纳。
5.新网格公司仲裁时提交的**5月工资明细表,证明新网格公司承认**5月份工资为7548元。新网格公司称上述证据系复印件,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经审查,上述证据系复印件,不具有证据的唯一性和排他性,**亦未提交其他有效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不予采纳。
新网格公司提交1.招商银行存款回单1份、招商银行代发业务成功报告1份(10张)、2018年5月至8月工资组成表1份,证明**主张的2018年7月工资,新网格公司已于2018年9月19日以存现形式支付,**2018年8月工资,新网格公司已于2018年9月29日以转账形式支付;另证明**2017年9月至2018年8月期间的实际工资水平,其主张的每月9000元的工资标准错误。**对上述证据中的招商银行存款回单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这是新网格公司向**发放的哪个月的工资、工资标准。对招商银行代发业务成功报告1份(10张)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无法证明新网格的证明目的,不能证明**的工资标准及新网格公司向**实际发放的工资数额。对2018年5月至8月工资组成表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该表系新网格公司单方制作的,与**无关,没有经**的实际确认,对**不发生作用。经审查,对于2018年8月份的工资表,虽系新网格公司自制,但结合其提交的招商银行银行代发报告及存款回单可以证实**2018年7月及8月份工资已发放,虽**抗辩称上述“不能证明**的工资标准及新网格公司向**实际发放的工资数额”,但其未提交可以证明**实际工资数额的相关证据,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纳。
2.员工手册1份、预支工资说明2份,根据**签字认可的《员工手册》规定,未完成当月工作任务的,不予发放绩效工资。因**2017年9月、10月未完成工作任务,根据上述规定,应只发放基本工资1710元,但考虑到**的生活需求,经其申请,**另预支其工资共计12268元,因**已预支工资,故未发放2018年5月半个月、6月工资共计11722元,两者应予折抵,新网格公司非但不拖欠**工资,还超付546元,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称员工手册系印刷件,虽是新网格公司提供,但并没有其公司的公章确认,不承认其真实性,对**没有约束,该员工手册违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能生效。对预支工资说明不承认,新网格公司经常系以无任何理由的迟发、扣发公司员工工资,这两份说明即使是真实的,也不能证明是**自愿签署的。并且这个说明,严重违法了劳动合同法及劳动法规定的及时足额没有任何理由的发放员工的工资的规定,因此该说明是无效的。经审查,庭审中**认可员工手册中已阅确认书系上的签字系其本人签字,对于预支工资说明,**称不是其本人签字,但对于签名不申请鉴定,其亦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纳。
3.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证明于2018年9月12日即开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迟迟不去办理离职交接手续,故未领取,新网格公司对此没有过错,**主张的迟延出具离职证明损失无事实依据,更无法律依据。**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不能证明新网格公司的证明目的,并且**离职是因为新网格公司欠发、迟发工资造成的,不是新网格公司所称的自动自愿离职。经审查,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结合新网格公司提交的证据,其并不存在欠发**的工资的情形,对于**所述的迟付工资一事,未经仲裁前置程序,且**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曾因迟付工资一事向新网格公司主张过,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纳。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9月1日**入职新网格公司,从事项目经理工作,2018年9月11日,新网格公司与**解除劳动关系。
庭审中,**主张其月工资为每月9000元,并称系口头约定,但其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新网格公司已于2018年9月19日的以存现支付形式支付了**2018年7月份的工资6636元,于2018年9月29日以转账的方式支付了**2018年8月份的工资6195元,另外,**于2017年12月6日向新网格公司预支工资共计12268元,新网格公司未支付**2018年5月半个月及6月份的工资11722元,经折抵,新网格并不拖欠**的工资。
另查明,2018年10月8日,**向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1.新网格公司向**支付所欠工资31500元(2018年5月半个月、6月、7月、8月,每月9000元);2.新网格公司向**支付因欠付工资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22500元;3.新网格公司向**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4.新网格公司向**承担因迟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给**造成的损失18000元;5.新网格公司补缴任职及离职期间的劳动保险及公积金。该仲裁委作出济高新劳仲案字(2018)第946号-1裁决书,裁决:驳回**的劳动争议仲裁请求。**对上述仲裁裁决事项不服,故提起诉讼。
另查明,**诉讼请求中主张因新网格公司迟付工资而主张的解除劳动合同应付补偿金以及要求新网格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讼请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
本院认为,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理应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庭审中**称其月工资为9000元/月,且系口头约定,但其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于2017年12月6日向新网格公司预支工资共计12268元,因新网格公司未支付**2018年5月半个月及6月份的工资11722元,经折抵,新网格并不拖欠**2018年5月半个月及6月份的工资,新网格公司已于2018年9月19日及29日分别支付了**2018年7月及8月份工资,新网格公司不存在欠发**工资的情形,故对于**要求新网格公司支付所欠工资35000元以及支付其因欠发工资解除劳动合同应付补偿金22500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在诉讼请求中主张的因新网格公司迟付工资而主张的解除劳动合同应付补偿金以及要求新网格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讼请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本院不予处理。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