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303民初4945号
原告:***,男,197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小又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新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淄城路34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本单位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淄博市。
被告:淄博市博山区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城东街道中心路5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诚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淄博维罗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淄博新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125号先进陶瓷科技园26层261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男,198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
原告***与被告山东新星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市博山区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第三人淄博维罗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淄博新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张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