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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某某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台州市某某日用品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23知民初256号 原告:上***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台州市****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 被告:临沂市挺力纸塑生活用品厂,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被告:西安江海纸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涌桥区。 被告:山东新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 原告上***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日用品有限公司、临沂市挺力纸塑生活用品厂、西安江海纸塑实业有限公司、山东新星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上***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