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23知民初256号
原告:上***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台州市****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
被告:临沂市挺力纸塑生活用品厂,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被告:西安江海纸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涌桥区。
被告:山东新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
原告上***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日用品有限公司、临沂市挺力纸塑生活用品厂、西安江海纸塑实业有限公司、山东新星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上***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