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安永固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延川县政府采购中心、延川县国库支付中心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2民初2154号 原告:陕西秦安永固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言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言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延川县文安驿镇人民政府,住延安市延川县。 负责人:***。 被告:延川县政府采购中心,住所地延安市延川县河东财政办公大楼(延川县财政局1楼)。 负责人:***。 被告:延川县国库支付中心,住所地延安市延川县河东财政办公大楼(延川县财政局2楼)。 负责人:***。 原告陕西秦安永固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延川县文安驿镇人民政府、延川县政府采购中心、延川县国库支付中心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殷 薇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