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25民初200号
原告:陕西纵恒景观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西环路鑫辉建材城1单元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xxxxxxxxxxF。
法定代表人:孙山,总经理。
被告:勉县勉阳街道办事处天荡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勉县勉阳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李文清,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纵恒景观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勉县勉阳街道办事处天荡社区居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纵恒景观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5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勉县勉阳街道办事处天荡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起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纵恒景观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勉县勉阳街道办事处天荡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940元,减半收取4470元,由原告陕西纵恒景观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安吉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毛佳玲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