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205民初1608号
原告:韶关市鸿洲广顺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明慧,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
被告:***,男,196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
被告:***,女,196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
被告:***,男,196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
被告:***,男,196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
被告:***,男,194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韶关市鸿洲广顺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韶关市鸿洲广顺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韶关市鸿洲广顺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