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222民初188号
原告:韶关市鸿洲广顺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洲公司),住所地:韶关市开江区芙蓉新城金泽园金园楼(E2幢)一层会所。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始兴县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绣公司),住所地:始兴县太平镇山塘头519号左侧第一间。
法定代表人:***。
原告鸿洲公司诉被告锦绣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原告鸿洲公司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无违法情节,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韶关市鸿洲广顺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68元,减半收取计3884元,由原告鸿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