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众望安全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四川众望安全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珙县中元石化页岩气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0105执1465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众望安全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5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珙县中元石化页岩气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珙县上罗镇地税大街。
法定代表人**。
四川众望安全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与珙县中元石化页岩气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5民初54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30513.00元及利息、执行费。
执行中,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同时,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5民初54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要求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谭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