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众望安全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四川众望安全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成都鑫同展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川0105民初3279号
原告:四川众望安全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51号1幢13-11号。
法定代表人:潘祖高,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林,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门多斯基,女,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鑫同展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灵池街688号1栋1层1号。
法定代表人:张进周,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众望安全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望公司)与被告成都鑫同展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同展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众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林、门多斯基及被告鑫同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进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众望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鑫同展公司支付众望公司技术服务费14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鑫同展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众望公司与鑫同展公司在2018年4月11日签订了汽车零部件及相关产品项目的《环境评价技术服务合同》。由鑫同展公司委托众望公司对鑫同展公司的以上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咨询服务工作,合同总金额为29000元。合同签订后,众望公司立即派技术人员深入鑫同展公司企业现场进行考察调研,与鑫同展公司交流项目的相关具体情况,收集项目的资料。众望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完成了该项目中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工作,通过了专家评审并取得了成都经开区生态环境局、成都市龙泉驿生态环境局下发的《关于成都鑫同展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汽车零部件及相关产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的批文》(龙环审批〔2019〕89号),环境影响报告表成果也交付给了鑫同展公司。按照合同约定,鑫同展公司应该支付给众望公司环境影响报告表技术咨询服务费共29000元。至今,鑫同展公司仅支付14500元,经多次催要无果,众望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鑫同展公司辩称,双方于2018年4月11日签订合同,合同约定在鑫同展公司提交全部评价资料后,众望公司在45天内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但众望公司实际是在15个月后才交付,导致工厂停工近两个半月,给鑫同展公司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众望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在先,故鑫同展公司不应该支付剩余服务费。
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4月11日,鑫同展公司(甲方)与众望公司(乙方)签订《环境评价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约定:1、甲方以出具授权委托书形式委托乙方承担汽车零部件及相关产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2、在甲方提交齐全评价所需全部资料后45个工作日内完成环境影响报告表(送审本)。3、因为时间紧迫,在国家规定完成环评手续的时间范围内,未能完成相关的环评手续,所造成的所有责任和损失由业主自行负责。4、报告完成后,由建设单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如有修改意见,乙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直至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报批稿。5、技术服务费支付方式:合同签订后3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额的50%,即14500元的预付款;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后3日内,甲方支付剩余合同款,即14500元。
2018年4月23日,鑫同展公司通过中国工商银行成都分行账户向众望公司中国银行成都东区音乐公园支行账户付款14500元。
2019年1月8日,鑫同展公司作出《企业廉政承诺》、《环保措施承诺》。2019年1月,众望公司编制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本)》。鑫同展公司在众望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业主确认回执》上盖章确认。
2019年1月18日,四川爱欧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受成都市龙泉驿区环境保护局的委托,主持召开了《汽车零部件及相关产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技术评审会,经与会专家及代表讨论和评审后,形成了《成都鑫同展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汽车零部件及相关产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技术审查会议专家评审意见》。
2019年6月21日,成都经开区生态环境局、成都市龙泉驿生态环境局下发《关于成都鑫同展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汽车零部件及相关产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的批复》(龙环审批〔2019〕89号)。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信息、《环境评价技术服务合同》、《企业廉政承诺》、《环保措施承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本)》、《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业主确认回执》、《汽车零部件及相关产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关于成都鑫同展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汽车零部件及相关产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的批复》(龙环审批〔2019〕89号)、中国银行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2018年4月11日,鑫同展公司与众望公司签订《环境评价技术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双方应按约履行。众望公司举证证明其在鑫同展公司提交齐全评价所需全部资料后4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本)》,且已通过专家评审并向鑫同展公司交付了成果,其已履行完毕全部合同义务,鑫同展公司应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鑫同展公司抗辩众望公司逾期完成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给其造成了相应损失,因鑫同展公司未就其抗辩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其抗辩不予采纳。故本院对众望公司要求鑫同展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145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众望公司的诉讼请求全部成立,本院予以全部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成都鑫同展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四川众望安全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14500元。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元,减半收取计81元,由成都鑫同展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黄 静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吴虹林
书 记 员  李蓓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