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105民初20106号
原告:四川众望安全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51号1幢13-11号。
法定代表人:潘祖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泸州市丹山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叙永县叙永镇和平大道御景东城28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
四川众望安全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与泸州市丹山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四川众望安全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众望安全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泸州市丹山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众望安全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原告四川众望安全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