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105民初20966号
原告:四川众望安全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51号1幢13-11号。
法定代表人:潘祖高。
被告:筠连县安和达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巡司镇小河村2组。
法定代表人:*会昌。
原告四川众望安全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筠连县安和达矿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四川众望安全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众望安全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筠连县安和达矿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72元,由四川众望安全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童学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