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众望安全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四川众望安全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中世钛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0105执1270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众望安全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51号1幢。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世钛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江东新区桂林洋大道66(二)-148号。
法定代表人***。
四川众望安全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与中世钛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5民初18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8850.00元及利息等。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均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21)川0105民初18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要求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胡丽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