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众望安全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四川众望安全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冕宁县牦牛村萤石厂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105执32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众望安全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51号1幢13-11号。
法定代表人:潘祖高。
被执行人:冕宁县牦牛村萤石厂,住所地:冕宁县森荣乡牦牛村八组。
法定代表人:阿勒利姑。
四川众望安全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冕宁县牦牛村萤石厂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5民初54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3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1850元等。
执行中,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冕宁县牦牛村萤石厂名下银行账户,因账户余额不足,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依据申请人申请将被执行人冕宁县牦牛村萤石厂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名单。此外,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均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5民初54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文璨
审判员  吕 琨
审判员  严 辉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肖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