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东铁铁路工程有限公司

***与山西昌盛达铁路建筑有限公司、李强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702民初4889号

原告:***,男,1966年3月20日出生,壮族,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村民。

被告:山西昌盛达铁路建筑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李强,男,197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太原市居民,住太原市迎泽区。

被告:中铁六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地址太原市迎泽区建设北路。

负责人:卫小龙。

被告:太原东铁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兴华街。

法定代表人:王建东,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西昌盛达铁路建筑有限公司、李强、中铁六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太原东铁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山西昌盛达铁路建筑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资5340元,被告李强对欠付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中铁六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被告太原东铁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主张的上述工资534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1日,杨的生作为广西外来工人代表与被告山西昌盛达铁路建筑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签订后,杨的生带领原告等19人开始在被告山西昌盛达铁路建筑有限公司承包的,被告中铁六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和被告太原东铁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分包的项目工地劳动。作业完毕经结算,被告山西昌盛达铁路建筑有限公司欠付原告工资5340元,被告李强未实缴出资到位,应与山西昌盛达铁路建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多次催要,被告均以无力支付为由拒不支付。被告中铁六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被告太原东铁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将建设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相关资质的山西昌盛达铁路建筑有限公司,该二公司应对原告主张的工资5340元承担清偿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李强因刑事犯罪现在监狱服刑,受新冠疫情影响及监狱管理规定,本院无法向被告李强送达应诉手续和进行开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侯吉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秦宜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