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与天津市城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04民初7451号
原告:***,男,196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津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城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梅厂镇福源经济区办公楼210室-19(集中办公区),实际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仁爱濠景庄园禄景园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军旗,天津君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君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天津市城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原告**生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冠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