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民初3421号
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辛州海伦威尔市
法定代表人:MarkP.Peterson,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朴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朴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汉境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的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诉被告武汉境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磊若软件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负担。
审判长彭露露
审判员*畅
人民陪审员***
二○二○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思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