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境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境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赤峰元龙器化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赤立终字第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境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赤峰元龙器化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
法定代表人彭铁,经理。******
上诉人武汉境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不服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14)红商初字第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称:双方签订的工矿产品买卖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应该按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据此请求将本案移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双方签订的《工矿产品买卖合同》约定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到达用户指定地点,费用由供方承担。本案中货物到达地为赤峰市红山区,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80元,邮寄送达费40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磊******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