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武汉境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不服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14)红商初字第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称:双方签订的工矿产品买卖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应该按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据此请求将本案移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双方签订的《工矿产品买卖合同》约定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到达用户指定地点,费用由供方承担。本案中货物到达地为赤峰市红山区,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80元,邮寄送达费40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磊******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