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鄂***二初字第00359号
原告武汉幸运星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武汉境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武汉幸运星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境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武汉幸运星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幸运星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幸运星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37.50元,由原告武汉幸运星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严月华
二〇一三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