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境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恩斯克轴承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境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03民初1804号
原告:武汉恩斯克轴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民主街47号1-2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境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经济开发区姚家山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7月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址武汉市硚口区。
本院受理原告武汉恩斯克轴承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境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武汉境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双方争议的买卖合同签订地为武汉市蔡甸经济开发区,被告武汉境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武汉市蔡甸经济开发区,故本案应由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将本案移送至该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收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因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订货合同》约定的合同签订地为武汉市蔡甸经济开发区,还约定“协商不成,双方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约定的管辖法院明确,且不违反级别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本案应由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武汉境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武汉境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鲁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