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交投集团云岭建设有限公司

云南东昌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云南交投集团云岭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425民初943号之三
原告:云南东昌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马街街道办事处积善社区明波钢材市场旁。
法定代表人:陈建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宗睿,云南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赵阳洋(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云南交投集团云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小喜村收费站内。
法定代表人:唐平祥,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丝,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云南东昌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交投集团云岭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2022年9月26日,原告云南东昌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东昌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东昌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166元,减半收取33083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原告云南东昌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云南东昌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减少诉讼标的部分案件受理费1450元及其余案件受理费33083元依法退还原告云南东昌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杜周平
审 判 员  乐应芝
人民陪审员  孙丽红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