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交投集团云岭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创霆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阳光道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交投集团云岭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921民初202号 原告:四川创霆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东段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22MA6BQU0B1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公司职工),男,199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阳光道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关上街道办事处官南大道15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云南交投集团云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收费站内。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创霆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阳光道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交投集团云岭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原告四川创霆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创霆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