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云2325民初100号
原告:***,男,1983年5月2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兴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兴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安宁锦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途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连然街道金色理想13栋2**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309627354Y。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云南交投集团云岭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岭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收费站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95171224H。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楚雄市。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9年1月2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原告***诉被告锦途公司、云岭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故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3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