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0129民初3009号
原告:***,女,1965年3月12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原告:***,男,1960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被告:云南交投集团云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收费站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95171224H。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云南交投集团云岭建设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的撤诉请求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