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3125民初359号
原告:***,男,197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江市人,住湖南省沅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劲华,湖南滨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靖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保靖县迁陵镇龙麻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25780890875T。
负责人:向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毅,男,1971年1月27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保靖县人,保靖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湖南省保靖县迁陵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耀国,湖南民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湖南和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市五街国际8栋-2401号。
法定代表人:童尧,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懿,湖南河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保靖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和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967元,依法减半收取2748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龙宁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龙诗
书记员李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