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博思达水仪器仪表有限公司

北京博思达水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佳福斯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112民初29008号
原告:北京博思达水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景盛南四街15号31号楼二层A。
法定代表人:吕瑞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阎书波,北京市嘉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佳福斯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凤翔工业区昌宏路9号二楼之一。
法定代表人:王小艳。
原告北京博思达水仪器仪表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佳福斯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原告北京博思达水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博思达水仪器仪表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博思达水仪器仪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博思达水仪器仪表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徐东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臧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