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7民初5264号
原告:成都五一六隔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新津县园业园区**兴园10路**。
法定代表人:龙天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强,四川桦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莒南县道口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临沂市莒南县文泗路。
负责人:李超,镇长。
原告成都五一六隔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莒南县道口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成都五一六隔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五一六隔震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五一六隔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83元,由原告成都五一六隔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范治山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费莹莹
书 记 员 孙梦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