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五一六隔震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五一六隔震科技有限公司与莒南县洙边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7民初5261号
原告:成都五一六隔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新津县工业园区**兴园10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32357990342R。
法定代表人:龙天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强,四川桦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莒南县洙边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莒南县洙边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王茂苍,镇长。
原告成都五一六隔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莒南县洙边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成都五一六隔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益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五一六隔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41元,由成都五一六隔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纪英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