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4财保177号之一
(2022)苏0214执保41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了减震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MA1WN1E80E,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江溪街道新阳路8号。
法定代表人:陈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宽,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五一六隔震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32357990342R,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区五津街道工业园区A区兴园10路668号。
申请人***了减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五一六隔震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作出(2022)苏0214执保41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成都五一六隔震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了减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成都五一六隔震科技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成都五一六隔震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0000元的冻结及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案件申请费1820元,由***了减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戴雷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陈莹
书 记 员 浦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