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4民初2600号
原告:***了减震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MA1WN1E80E,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江溪街道新阳路8号。
法定代表人:陈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宽,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五一六隔震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32357990342R,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区五津街道工业园区A区兴园10路668号。
法定代表人:柯小君。
原告***了减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五一六隔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了减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了减震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了减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程加干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田鑫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