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8民初1007号
原告:成都五一六隔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区新津工业园区A区兴园10路668号。
法定代表人:柯小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嗣翠,四川正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泽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金钟街道鸿耀物流城。
法定代表人:李少熙,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五一六隔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泽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成都五一六隔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五一六隔震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五一六隔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76元,由成都五一六隔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 鑫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谭小雨
书 记 员 黄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