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世联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82民初4611号
原告:***,女,196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华,福建温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婉清,福建温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告:晋江市第二实验小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5824893593096,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青阳街道青新社区第一新村142号。
法定代表人:张海生,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贻亮,男,该校副校长。
被告:福建世联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2MA2XPME491,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政和县元峰庄一弄17号1-3层。
法定代表人:刘荣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鸿,福建爵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腾育,福建爵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晋江市第二实验小学、福建世联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负担。
审判员  陈昌演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炜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