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广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保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05民初27041号
原告:广东广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科泓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19285596Y。
法定代表人:于冀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崇刚,广东昂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婷婷,广东昂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6年4月20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原告广东广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特公司”)诉被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崇刚、左婷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对佛山市亨古里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古里公司”)所欠原告的货款本金498451.5元、逾期违约金暂计85055.6元、及律师费12000元,承担连带保证的清偿责任。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2020年4月20日,被告与亨古里公司共同向原告出具了《付款保证函》,确认:亨古里公司尚欠原告货款498451.50元未付,亨古里公司承诺在2020年7月20日前付清,否则承担相应的违约金及因欠款产生的一切费用。被告对前述亨古里公司所欠全部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两年。
在《付款保证函》后续履行过程中,亨古里公司未能依约付款,被告亦未履行其保证责任。原告于2020年8月24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亨古里公司支付所欠货款本金、违约金以及其他维权费用等,法院于2021年4月6日做出(2020)粤0605民初209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亨古里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498451.50元和相应违约金,及返还原告律师费12000元。判决生效后,亨古里公司未依法履行上述债务。
因被告在《付款保证函》中承诺对亨古里公司所欠原告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对(2020)粤0605民初20913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认的亨古里公司应承担的货款本金、违约金、律师费款项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低综上,原告为维护其合法经济利益,现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交证据。
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和辩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其他证据,本院结合案件事实进行认定。
综合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2020年4月20日,亨古里公司、***共同向广特公司出具《付款保证函》,内容为:“兹有我司拖欠贵司货款498451.5元,因受疫情影响资金尚未到位,我司保证在2020年7月20日前付清欠款。如因此违约,我司承诺每逾期一天支付合同总额千分之五的违约金。贵司因上述欠款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我司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廖锦亨(身份证43300119********)先生系我司工人,对以上保证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2年,保证范围为上述欠款、违约金及因欠款产生的一切费用。”
2020年8月24日,本院受理了广特公司诉亨古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特公司于该案中提交了《付款保证函》作为证据。后,广特公司撤回了对***的起诉。2021年4月6日,本院作出(2020)粤0605民初209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亨古里公司向广特公司支付货款498451.5元及违约金;二、亨古里公司向广特公司返还律师费12000元;等等。上述判决已经生效。
本院于诉讼中另查明:
1.亨古里公司的公司章程(2013年5月6日)载明,公司股东为***(公民身份号码43300119********)及郭雪云。
2.《人口信息查询表》显示***(公民身份号码43300119********)的户籍“于2016年11月7日,迁移港澳迁出”。
3.***的香港居民身份证于2016年11月17日发出。
4.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2020)粤06执异201号执行裁定书,认定该案中“《承诺书》中主文部分记载的承诺人‘廖锦亨’只是笔误,该《承诺书》的实际承诺人为***。”
本院认为,本案是保证合同纠纷,***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故本案为涉港商事纠纷。本案当事人未约定处理争议所适用的法律,而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内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本案应当适用内地法律。
***在《付款保证函》上签字,同意为亨古里公司所欠广特公司的货款498451.5元及“违约金及因欠款产生的一切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虽然《付款保证函》所写的担保人姓名为“廖锦亨”,但该“廖锦亨”的身份证号码与亨古里公司的公司章程(2013年5月6日)以及《人口信息查询表》中***的身份证号码一致,结合(2020)粤06执异201号执行裁定书的认定,《付款保证函》中的“廖锦亨”为笔误,实为***。***自愿为《付款保证函》所列债务向广特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而该债务已经本院(2020)粤0605民初2091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根据广特公司的诉请,***应对本院(2020)粤0605民初20913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应对佛山市亨古里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5民初20913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全额收取9755.0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冼文舜
人民陪审员  曾春前
人民陪审员  徐见容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韦可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