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执恢3273号之十三
申请执行人:广东广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科泓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061524967J。
法定代表人:于冀江。
被执行人:佛山市致达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物华路5-13号佛山市新媒体产业园8座6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061524967J。
法定代表人:陈庇养。
被执行人:***,男,197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广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致达利贸易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追缴诉讼费一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6民终16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佛山市致达利贸易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2363000元及利息127467.98元予广东广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并以2363000元为本金从2018年4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款日止按年利率6.53%计付利息予广东广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二、若佛山市致达利贸易有限公司未能清偿上述第一项债务,则广东广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可对两份2016年11月8日《产品购销合同》项下配电箱、高低压在折价或变卖、拍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因被执行人佛山市致达利贸易有限公司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执行,案号(2019)粤0605执7135号,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
2019年11月11日,本院作出(2019)粤0605民初16228号民事判决,判令***应对(2018)粤0605民初2365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佛山市致达利贸易有限公司对广东广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0年3月17日,申请执行人第一次申请恢复执行,案号(2020)粤0605执恢673号,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本院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
2021年12月10日,申请执行人第二次申请恢复执行,案号(2021)粤0605执恢3273号,预估执行费21327.02元,并依法向被执行人追缴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共18717元。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农村商业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财付通的账户,从中扣划款项3261.31元缴纳了本案执行费;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对被执行人发出悬赏公告,设置失信彩铃。除此之外,暂无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对两被执行人实施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本案申请执行人无执行得款,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彭建华
执行员 陈朝辉
执行员 陈铸强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邓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