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宏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河南宏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扶沟鸿昌医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1621执318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宏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39号院16号楼1单元23层23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054733488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扶沟鸿昌医院,住所地:扶沟县鸿昌大道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11621580310362J。
法定代表人:施留河,该医院院长。
河南宏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扶沟鸿昌医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扶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621民初23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扶沟鸿昌医院于2020年2月15日前支付原告河南宏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费110000元。因扶沟鸿昌医院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宏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扶沟鸿昌医院仅有零星存款,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对上述存款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三、通过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已经歇业。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对被执行人经营场所进行了搜查,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申请执行人表示不申请使用律师调查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110000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扶沟鸿昌医院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宏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扶沟鸿昌医院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魏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