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602民调2510号
申请人:河南宏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管城区***39号院16号楼1单元23层23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054733488B。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5年7月25日生,住址:周口市川汇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河南宏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河南宏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宏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3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张杰
审判员熊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二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