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宏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河南宏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602民调2510号之一
申请人:河南宏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郑州市管城区郑汴路。
被申请人:***,女,1975年7月25日生,住周口市川汇区。
申请人河南宏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5日作出(2019)豫1602民调2510号民事裁定书,因无标的实施,申请人河南宏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宏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30万元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张杰
审判员熊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柳二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