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宏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河南宏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602民初2378号
原告:河南宏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054733488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支付强,周口市川汇区公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女,1975年7月25日生,汉族,住周口市川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宏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河南宏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依法偿还原告代被告垫付的抚恤金30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借用原告的名义于2016年9月28日与河南省万正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监理协议书,2018年3月28日原、被告签订淮阳县万正美林半岛项目工程监理合同补充协议,并对相关事宜均作出了约定。2018年10月31日监理员***在淮阳县万正美林半岛监理部办公室床上躺着死亡,经拨打“120”,救护车到现场后发现***已无生命特征。经过协商,原告向***的近亲属支付抚恤金30万元,现已经支付完毕。但是该款项应由被告支付,原告替被告代为支付,理应享有追偿权。特具状起诉,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死亡未经有权部门作出工亡认定,其死亡时间以及死亡原因不明;***的用工主体不明,本案应以工亡认定以及劳动关系认定劳动仲裁为前置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宏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