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豫1621民初2311号
原告:河南宏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39号院16号楼1单元23层23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054733488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扶沟鸿昌医院,住所地:扶沟县鸿昌大道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11621580310362J。
法定代表人:施留河,该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医院副院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河南宏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扶沟工程医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河南宏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扶沟鸿昌医院支付河南宏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约定监理款共计240000元整;2.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扶沟鸿昌医院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2月原、被告经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监理的工程名称为“扶沟鸿昌医院新建工程”合同约定被告应每月支付原告监理酬金15000元,监理期限从2016年1月6日开始,至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的要求进行了监理,原告从2016年1月6日派驻监理人员两名进行现场监理和办公,被告提供了办公用房和办公桌,原告配合被告按合同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原告自2016年1月6日至2016年6月24日,2017年4月10日到2018年5月底两段时共提供监理服务时长20个月,其它时间被告自身原因停工,被告目前拖欠监理费用240000元。综上所述,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应当履行,原告期间多次和被告沟通监理费,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无奈原告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扶沟鸿昌医院辩称:河南宏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为工程监理公司派员对扶沟鸿昌医院新建工程进行监理属实,双方签订有工程监理合同。河南宏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监理人员已进入被告工地履行了监理职责,现被告工程因其他原因处于停工状态,被告也没有向原告按合同约定支付监理费,经核算被告拖欠原告监理费210000元。对于本案愿意与原告进行协商对所欠监理费愿意分期支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扶沟鸿昌医院应向原告河南宏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工程监理费210000元(截止到2018年5月31日),被告扶沟鸿昌医院于2019年8月15日之前向原告河南宏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支付监理费用100000元。下余所欠建设工程监理费110000元,于2020年2月15日之前支付完毕。
二、被告扶沟鸿昌医院新建工程在具备重新开建及施工条件后,原告河南宏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该工程继续进行监理,监理费用及双方权利义务仍按2015年12月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编号:HNHY-JL2017-021)执行。
三、对于原告河南宏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已监理的被告扶沟鸿昌医院的监理责任仍按双方签订的2015年12月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编号:HNHY-JL2017-021)执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2450元,原告河南宏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承担1225元,被告扶沟鸿昌医院承担1225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及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