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宏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河南宏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602民初5278号
原告:河南宏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39号院16号楼1单元23层23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054733488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支付强,周口市川汇区公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女,1975年7月25日生,汉族,住周口市川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宏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河南宏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代被告垫付的抚恤金30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挂靠原告公司,以原告的名义于2016年9月28日与河南省万正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监理合同。2018年3月28日,原、被告签订淮阳县万正美林半岛项目工程监理合同补充协议。被告自己雇佣***为监理员,以淮阳县万正美林半岛项目部的名义,给***出具监理员委托书。2018年10月31日,被告雇用的监理员***在淮阳县万正美林半岛监理部办公室死亡。后经原、被告以及***的家属协商,由原告先替被告支付***亲属抚恤金30万元。该款支付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追要,被告一直推拖不还。原告认为,死者***系被告雇佣人员,被告应赔偿***死亡的该费用,原告为被告垫付后依法享有追偿权,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原告就本案同一事实、同样诉讼请求,在此之前已经向法院起诉过两次,均被驳回,再次诉讼属于重复起诉,根据“一事不两理”原则,请求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9年5月6日,原告就同一被告、同一案件事实、同一诉讼请求,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作出(2019)豫1602民初2378号民事裁定,认为死者***死亡未经有权部门作出工亡认定,其死亡时间以及死亡原因不明,***的用工主体不明,本案应以工亡认定以及劳动关系认定、劳动仲裁为前置程序,故依法驳回原告河南宏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综上,原告所诉追偿权纠纷已经过本院处理,再次起诉构成重复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宏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