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宏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河南宏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河南科源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豫1622民初1369号
原告:河南宏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华县广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科源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楼,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晟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宏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科源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履行合同,支付原告工程监理费15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2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对被告承建的河南科源置业有限公司西华县商务中心办公楼工程提供质量监理和服务,监理期限为自2016年11月20日起至2017年5月20日止,计6个月,监理费20万元。到期后,被告仅支付5万元,下余15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
被告辩称:1、原被告签订合同后,监理单位没有派人到工地,对项目极不负责任;2、原告没有向住建部门备案,也没有提交监理人员资料,所以,我公司没有收到住建部门发给我公司的监理单位的通知;3、合同签订后,我公司向原告支付5万元,因原告没有尽到监理责任,我公司保留追回5万元的权利。综上,应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本院认定以下案件事实:河南宏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原名为河南宏远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变更为河南宏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016年11月20日,河南宏远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科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对被告承建的河南科源置业有限公司西华县商务中心办公楼工程提供质量监理和服务,监理期限自2016年11月20日始至2017年5月20日止,计6个月,监理费2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在监理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监理义务,被告仅支付原告监理费5万元,下余监理费15万元被告一直未支付。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背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自觉履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监理义务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全额支付监理费,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被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下余监理费15万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六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科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宏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下余监理费15万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被告河南科源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