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豫0403执573-1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地质环境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河南北方泓泰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卫民初字第52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南北方泓泰置业有限公司在平顶山市现代物流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应领取的款项收入限额281184元(其中包含本金26万元、利息14400元、案件受理费2768元、执行费4016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荣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