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质环境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河南省地质环境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与宝丰县周庄镇牛庄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421民初3470号
原告:河南省地质环境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互助路25号院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776464715(1-4)。
法定代表人:胡祥营,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媛媛,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若恒,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宝丰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宝丰县*****村。
法定代表人:李群,系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营,平顶山市宝丰县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河南省地质环境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宝丰县*****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河南省地质环境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省地质环境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省地质环境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3元,减半收取计252元,由河南省地质环境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姚向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白少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