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南粤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越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安宁三一筑工置业有限公司、三一筑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81民初778号之四
原告:广州越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联和街南翔二路1号A栋406房。
法定代表人:李松民,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远,广东民道(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晗,广东民道(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安宁三一筑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螳川馨苑5栋1单元502室。
法定代表人:毛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骏达,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河清,湖南楚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三一筑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3月31日由“三一筑工科技有限公司”变更而来),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清路8号6幢301房间。
法定代表人:唐修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庆,湖南华夏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伦伦,湖南华夏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南南粤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街道滨江路188号湘江基金小镇13#栋3层(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李凤求,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常青,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河清,湖南楚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广州越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宁三一筑工置业有限公司、三一筑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南粤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3月4日受理后,广州越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安宁三一筑工置业有限公司支付部分款项、他人代为支付部分款项已经全部付清为由,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广州越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且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应予准许。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越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安宁三一筑工置业有限公司、三一筑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南粤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560元,减半收取计9780元,保全费5000元,由广州越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尹红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刘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