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2财保19号
申请人:***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鼓场街道东南环线嘉禾小区。
法定代表人:胡野,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蒋鹏,系贵州山一(金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贵州百里**瑞禾印象花卉苗木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百里**管理区鹏程管理区鹏程小区。
法定代表人:樊龙远,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贵州百里**瑞禾印象花卉苗木有限公司产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对通过本院查控系统查询到被申请人贵州百里**瑞禾印象花卉苗木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共计55,065.16元范围内予以保全。申请人***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供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保单号为PZPP21520106610000000XXX的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事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通过本院查控系统查询到被申请人贵州百里**瑞禾印象花卉苗木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共计55,065.16元予以冻结,保全期间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71元,申请人***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胡云贵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龚继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