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4民初2196号
原告:云南梵赛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宏锡路4-1-2号铁公鸡物流园一号写字楼6010、6011号。
法定代表人:余云姣,任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KWUGL6X。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汝惠、张红平,云南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丽江丰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景誉家园三期2幢4层402号。
法定代表人:崔强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7000804175181。
原告云南梵赛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丽江丰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云南梵赛经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素珍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谭玲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