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721民初1096号
原告:云南绅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丽江分公司,住所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黄山镇和睦家园A区1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721MA6NUBPNXP。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耀英,云南时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丽江丰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丽江市玉龙县景誉家园三期2幢4层4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7000804175181。
原告云南绅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丽江分公司与被告丽江丰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云南绅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丽江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学海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和国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