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丰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丽江丰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7民终14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丽江丰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7000804××××。 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象山路299号花***商务中心二期68幢。 法定代表人:**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彝族,1984年3月30日生,住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 原审被告:***,男,汉族,1989年9月4日生,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 原审被告:茶生权,男,彝族,1989年4月11日生,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 上诉人丽江丰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茶生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2021)云0702民初2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2021)云0702民初220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丽江丰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1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杨 艳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